(2016)鲁1311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范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39号原告范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吴贯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