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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宝丰县社区居委会与李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丰县社区居委会,李建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211号原告宝丰县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周秋霞,任该居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杨乾梓,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建军,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宝丰县城关镇东街社区居委会诉被告李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丰县城关镇东街社区居委会撤回对被告李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跃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