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得友,马头镇小马头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848号原告刘得友。委托代理人高军,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马头镇小马头一村村民委员会。原告刘得友与被告马头镇小马头一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得友诉称,2008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马头镇小马头一村树木承包合同,后因修路构成违约,经双方协商,被告自愿支付违约金25000元,但由于村委没有钱,双方于2014年1月12日签订关于马一村与白马河西杨树承包户赔偿违约金的协议书,约定村委自愿赔偿原告违约金25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不履行至今。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25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郯城县马头镇小马头一村村民委员会已更名为郯城县马头镇小马头社区村民委员会,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得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