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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与王书奇、邓晓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书奇,邓晓娜,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朱广杰,朱长玉,朱军岭,王建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奇,男,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晓娜,女,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俊杰,该信用社主任。原审被告朱广杰,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原审被告朱长玉,男,汉族,1968年3月22日出生。原审被告朱军岭,男,汉族,1976年10月29日出生。原审被告王建辉,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上诉人王书奇、邓晓娜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原审被告朱广杰、朱长玉、朱军岭、王建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书奇、邓晓娜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书奇、邓晓娜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书奇、邓晓娜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智勇审判员  郑新红审判员  付大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