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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杭州佑强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国大天池洗衣清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佑强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国大天池洗衣清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财保13号申请人:杭州佑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大安村。法定代表人:李永强,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国大天池洗衣清洁有限公司,住杭州是余杭区崇贤街道大安村。法定代表人:余邓燕。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佑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国大天池洗衣清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佑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国大天池洗衣清洁有限公司价值185702.1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佑强实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国大天池洗衣清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702.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杭州佑强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