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严艳与四川东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艳,四川东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2759号申请执行人严艳,女,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四川东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栋8层807号。法定代表人文咏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859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东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川A××××ד小型面包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