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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4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灵与乔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灵,乔林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4517号原告黄灵,无业。被告乔林波,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灵诉被告乔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亚撤回对被告龚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原告符合免交条件予以减免。代理审判员 李 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海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