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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秦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秦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823号原告李某。被告秦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侯永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秦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停放在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被告秦某某所有的陕KZ65**号吉利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停放在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被告秦某某所有的陕KZ65**号吉利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间,该车仍由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霍 扬代理审判员  祁晓江人民陪审员  程占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