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金执字第7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相桥与易昌华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相桥,易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739-1号申请执行人张相桥,男,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圭峰镇。被执行人易昌华,男,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住江西省修水县溪口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5)黔金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了张相桥申请执行易昌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易昌华应给付申请人张相桥欠款人民币128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30.00元、执行费1820.00元,合计人民币1312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易昌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世 康审判员 代 守 泽审判员 王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佩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