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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延人口征决字(2015)第03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姬某某、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726执387号姬某某、李某某: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延人口征决字(2015)第030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限你二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按该征收决定书履行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承办法官:姜志霞电话:1393872****延津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