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民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辛文等公司有关的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辛文,白明眼,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张美婷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辛文。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明眼。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清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x彬。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委托代理人刘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美婷。上诉人李辛文、白明眼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代县人民法院(2012)代民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辛文、白明眼的委托代理人袁清利、被上诉人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刘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2)代民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小荣审判员 王茂田审判员 张李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