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7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太岭与北京鑫瑞斋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岭,北京鑫瑞斋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7758号原告张太岭,男,1952年3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鑫瑞斋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王为银。委托代理人王恒军,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太岭与被告北京鑫瑞斋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太岭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太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太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零六元,由原告张太岭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