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181号原告魏某。被告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被告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