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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181号原告魏某。被告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被告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