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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548号原告任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其与被告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加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