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昌宇机电经营部等诉长沙九洲清风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昌宇机电经营部,华典山,长沙九洲清风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昌宇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关刀坪路口。经营者华典山,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禾丰镇禾丰村春光组老屋发*号。委托代理人华善生,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典山,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禾丰镇禾丰村春光组老屋发*号。委托代理人华善生,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九洲清风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杉坡组126号。法定代表人唐乃海,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昌宇机电经营部、华典山因与被上诉人长沙九洲清风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昌宇机电经营部、华典山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昌宇机电经营部、华典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昌宇机电经营部、华典山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昌宇机电经营部、华典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霞代理审判员 刘忠二代理审判员 黄雀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奕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