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申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后平与李荣安物权保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后平,李荣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申000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后平,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荣安,男,汉族,1938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再审申请人李后平因与被申请人李荣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后平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审理程序错误,被申请人李荣安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未经申请人李后平当庭质证;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归被申请人李荣安所有的一具棺木事实上是申请人李后平花钱购买的,现有新的证据证明。新的证据有出售棺木的周某出具的收据、证明材料以及运送棺木的车主赵某和搬运简某、廖某、付某的证明材料等。李荣安提交意见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9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李后平提供的所谓新证据是伪造的,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后平在原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李后平未参加法庭质证是因自己的错误导致的,为此提出原审程序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李后平在再审审查过程中提出的收据和证明材料,均不是购买棺木当时出具的收据和证明,而是事后为申请再审而补造的证据,不属原已客观存在而在原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因无过错的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证据,即从形式要件看不属于再审新证据。另一方面,即使上述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也仅仅证明再审申请人李后平曾经购买棺木,并不能证明此棺木即是原审物权保护案所争议的棺木,其证明效力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从实质要件看同样不符合再审新证据的要求。原审认定被申请人李荣安所有的棺木是其女婿张某某购买后赠与的,从其接受赠与时即已取得所有权。再者,被申请人李荣安即使是接受包括申请人李后平在内的其他人的赠与,同样从其接受赠与时即已取得所有权,并且这种出于法律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取得是依法不可撤销的。被申请人李荣安接受赠与的事实可以从其悉心保管棺木、特意关锁防盗和花钱上漆养护的行为中显而易见,其专属的所有权也得到其他亲友和邻居的认同。综上所述,申请人李后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后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左军审判员 刘从明审判员 袁雪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忠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