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刑更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吴国军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刑更376号罪犯吴国军,男,现年24岁,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南涧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10年8月12日,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罪犯吴国军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止。后因在缓刑期间又犯盗窃罪,经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以(2012)鹤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吴国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国军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七次,获记“迎十八大”特殊表扬一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国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军准予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彬审判员 姜 略审判员 段 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玉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