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戴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王某某申请执行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程德刚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