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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戴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王某某申请执行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程德刚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