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雄民初字第0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胡迎春与被告丁记栓、雄县朱各庄镇胡家台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迎春,丁记栓,雄县朱各庄镇胡家台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0190号原告胡迎春。委托代理人刘国会,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记栓。委托代理人丁浩。被告雄县朱各庄镇胡家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德奇,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崔树青,系该村该村党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迎春与被告丁记栓、雄县朱各庄镇胡家台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迎春负担。审判长 庞永生审判员 田三强审判员 田志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