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桂现蔡某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桂现蔡某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3刑初172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桂现蔡某现,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现暂住江门市蓬江区。2015年8月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桂现蔡某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桂现蔡某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04月17日22时46分,被告人蔡桂现蔡某现驾驶豫R×××××号二轮摩托车沿荷塘镇同裕路从天宝红绿灯往篁湾小学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同裕路新平坊21号前路段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的林某驾驶粤T×××××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蔡桂现蔡某现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蔡桂现蔡某现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2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桂现蔡某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林某的陈述,江门市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收费票据、被告人蔡桂现蔡某现的机动车驾驶证、豫R×××××二轮摩托车行驶证、证人林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粤T×××××仓栅式货车行驶证的复印件、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蔡桂现蔡某现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桂现蔡某现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桂现蔡某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建议对被告人蔡桂现蔡某现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桂现蔡某现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229mg/100ml,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桂现蔡某现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预缴部分罚金,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桂现蔡某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人民币1500元,剩余人民币8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 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树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