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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光合与张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光合,张良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73号申请人刘光合,男,住陵城区。被申请人张良辉,男,住陵城区。申请人刘光合与被申请人张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良辉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綦伟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