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光合与张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光合,张良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73号申请人刘光合,男,住陵城区。被申请人张良辉,男,住陵城区。申请人刘光合与被申请人张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良辉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綦伟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