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穗0113民初字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廖倩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54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廖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穗0113民初字541号之一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梁正坚,董事副总裁。委托代理人:李诗薇,该公司员工。被告:廖某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诉被告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剑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紫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