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520号原告:于某某,女。被告: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于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 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