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青执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文成兵、肖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文成兵,肖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青执字第1948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罗庆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文成兵。被执行人肖利。被执行王建生,男,1980年10月19日生,蒙古族,住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43号名厦园小区*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受理的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文成兵、肖利、王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曾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青民二初字第70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利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东州路1号保利·山水怡城怡心园3栋B单元205号房壹套。2014年9月22日,本院对前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4)青民二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该��决已于2015年7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5)青执字第1948号。现因前述财产查封期限即将届满,需续行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肖利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东州路1号保利·山水怡城怡心园3栋B单元205号房壹套。二、续封期限为叁年。查封到期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到期前15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蓉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