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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张百庆、被告逯静、被告韩立平、被告汪洁洁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张百庆,逯静,韩立平,汪洁洁,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张百庆,逯静,韩立平,汪洁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2200号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侯启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金全,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德生,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百庆,经理。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马勇,经理。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友吉,经理。被告:张百庆,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被告:逯静,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被告:韩立平,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汪洁洁,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张百庆、被告逯静、被告韩立平、被告汪洁洁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方所有的27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张百庆、被告逯静、被告韩立平、被告汪洁洁所有的资金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