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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小华与新宁县水庙镇乡镇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华,新宁县水庙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190号原告陈小华,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新宁县水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邓凯丽。原告陈小华与被告新宁县水庙镇乡镇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陈小华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华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小华负担。审判员  邓安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素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