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小华与新宁县水庙镇乡镇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华,新宁县水庙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190号原告陈小华,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新宁县水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邓凯丽。原告陈小华与被告新宁县水庙镇乡镇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陈小华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华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小华负担。审判员 邓安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素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