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6)粤0306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吴焜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O16)粤0306刑初183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中国台湾人,台湾省身份证号码G1********,汉族,大专文化,经商,现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中惠山畔名城**栋**房,户籍地台湾省宜兰市国荣路***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5日被羁押,2016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赖科铭,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赖科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吴某饮酒后驾驶粤S号小轿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道龙华新区中心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检查的民警现场查获。民警随后将被告人吴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测。后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2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极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子 文书 记 员 梁惠红(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