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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红娟与湖南随时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娟,湖南随时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娟,女,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随时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红娟与被执行人湖南随时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6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随时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2278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0元,负担本案受理费185元,申请执行费244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随时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333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