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田兆志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兆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827号罪犯田兆志,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十日作出(2009)东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兆志犯故意伤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4598.50元。被告人田兆志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鲁刑二终字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8月6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10月20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31年4月19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月2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田兆志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兆志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田兆志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兆志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兆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8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