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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开平市安建建材有限公司与开平市亿丰塑料制品厂,杨国本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安建建材有限公司,开平市亿丰塑料制品厂,杨国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4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安建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开平市沙冈振华大道开庄管区侧。组织机构代码:727871595。法定代表人李坚卫。被执行人开平市亿丰塑料制品厂,地址:开平市振华大道开庄管理区侧。组织机构代码:X31557418。被执行人杨国本,男,住开平市沙冈区振华大道开庄管区侧。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开法民四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清还欠款18456.6元及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给申请人,并承担上述案件执行费176元,上述合计共18632.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本案获得分配312元,余款未履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在另案处置中,本案待执行分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振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