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8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安徽宁国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与宽城鹏远铁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宁国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宽城鹏远铁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805-1号原告:安徽宁国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高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兴进,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城鹏远铁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唐双庙村。法定代表人:沈文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宁国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宽城鹏远铁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安徽宁国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原告所有的位于宁国市河沥办事处工业集中区的厂房(房地权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所有的位于宁国市河沥办事处工业集中区的厂房(房地权宁字第××号)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俊婵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