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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夏某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2刑初3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信丰县铁石口镇。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1日由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开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某某自2014年12月份开始在信丰县铁石口镇自己经营的代销店从事六合彩代收码单活动,为赖某某、夏某、夏某乙等20余人代收六合彩生肖及特码码单,并将收取的码单报给上家夏某丙(刑拘在逃)。被告人夏某某采用微信、手机、当面报单的方式供参赌人员参赌,六合彩开码次日当面付款结算,并从赌资中抽取3%-10%作为盈利。截止案发,被告人夏某某代收六合彩码单105期,赌资共计12-13万元,获利1万余元。2015年11月5日晚21时许,正在代收六合彩码单的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证人赖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本、代收码单微信截屏照片、赖文林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夏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扣押的联想牌手机一部、码报一本(由公安负责上缴)、笔记本一本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叶艳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宜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