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永慧与金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慧,金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997号原告:金永慧。被告:金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慧与被告金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永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10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金永慧负担。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建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