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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1)鱼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乙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路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