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刘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刘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上诉人张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邹城市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