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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刘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刘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上诉人张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邹城市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