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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5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武川县城镇供水管理中心诉被告内蒙古祥宇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川县城镇供水管理中心,内蒙古祥宇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5民初101号原告武川县城镇供水管理中心,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文化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增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清,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武川县城镇供水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被告内蒙古祥宇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郭志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川县城镇供水管理中心诉被告内蒙古祥宇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川县城镇供水管理中心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川县城镇供水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川县城镇供水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1元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静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