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正勇申请执行邱丽华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勇,邱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勇,男,汉族,生于1946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邱丽华,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13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邻水民抗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正勇申请执行邱丽华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丽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邱丽华投资在邻水县广邻运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的50%给付给申请人王正勇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冠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