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白桂云与陈士华、陈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桂云,陈士华,陈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50号原告:白桂云,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刘新芳,长春市二道区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士华,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陈士军,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白桂云与被告陈士华、陈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桂云及委托代理人刘新芳,被告陈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士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桂云诉称:1997年6月,陈士华、陈士军称需做买卖急用钱,请求白桂云帮助借款,白桂云向亲属共筹集20万元借给了陈士华、陈士军,后白桂云数次向二人索要借款,2011年10月1日,陈士华、陈士军为白桂云出具欠条:“我陈士军、陈士华欠白桂云人民币20万元,在即日起两个月内还款。”并且向白桂云承诺,以现有的房屋一套,卖的钱还给白桂云,后再次违约,白桂云诉至法院,于2014年4月9日撤诉后未果,陈士华、陈士军至今未向白桂云偿还上述欠款,陈士军、陈士华行为给白桂云造成诉累、精神折磨和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陈士军、陈士华立即偿还拖欠白桂云的借款人民币20万元;2.陈士军、陈士华拖欠白桂云借款20万元的利息10万元(从1997年6月份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两次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陈士军辩称:陈士军与白桂云是多年的朋友,1997年白桂云与陈士军到广州做买卖,白桂云将钱交给广州的人共11万,后来买卖没做成,陈士军承诺此款由其负责偿还,后陈士华替陈士军向白桂云借了四、五万元,陈士军为白桂云出具了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其中包括利息,陈士军在监狱呆了三年,此款至今没有还上,陈士军同意偿还白桂云20万元,但现经济困难,无力偿还。陈士华未到庭,亦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白桂云与陈士军、陈士华系朋友关系,1995年陈士华因买车向白桂云借款,1996年陈士军向白桂云借款,二人共计借款20万元,未出具借条,也未约定利息。2011年9月30日陈士军向白桂云出具承诺书:“陈士军承诺白桂云,以现有房屋壹套,卖的钱还给白桂云20万元,以陈士军、陈士华所欠白桂云的钱一笔清算,现在开始卖,如卖不到20万元,在壹个月内给白桂云现金。”2011年10月1日,陈士军、陈士华向白桂云出具欠条:我陈士军、陈士华欠白桂云人民币贰拾万元人民币,在即日起两个月内归还款。白桂云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裁定,准予原告白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白桂云承担。截至白桂云20**年10月23日起诉之日,陈士军、陈士华并未向白桂云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负有偿还债务及利息的义务,借款时对是否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白桂云于1995年借款给陈士军、陈士华,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但从2011年10月1日出具的欠条可以看出,陈士军、陈士华共计从白桂云处借款20万元,约定两个月内还款,虽陈士军抗辩该20万元包含利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陈士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白桂云起诉事实的默认,故对陈士军、陈士华尚欠白桂云借款本金2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白桂云主张的自借款发生即1997年6月起的部分利息,不应予以保护,因为双方虽未约定利息,应自约定还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利息。对于白桂云主张的陈士军、陈士华应承担其两次起诉的诉讼费一节,因第一次诉讼的诉讼费系白桂云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自愿对二被告撤回起诉而产生,故对第一次起诉产生的诉讼费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士军、陈士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桂云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白桂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陈士军、陈士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