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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俞宜勇与何红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宜勇,何红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1262号原告:俞宜勇。被告:何红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宜勇与被告何红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宜勇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宜勇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宜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俞宜勇负担。审判员  唐华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利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