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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昌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华航建设有限公司、陈梅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昌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华航建设有限公司,陈梅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207号原告福建省昌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古田县鹤塘镇溪尾洋石材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谢积龙。被告福建省华航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21层。法定代表人:陈朝源。被告陈梅飞,男,汉族,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福建省昌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华航建设有限公司、陈梅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福建省昌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以被告已经返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省昌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96元,减半收取2088元,由原告福建省昌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前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锦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