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25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连修与张学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修,张学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992号原告张连修。被告张学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责人李益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万川,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修与被告张学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