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杨耀华诉被告陈丽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耀华,陈丽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955号原告杨耀华。被告陈丽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耀华诉被告陈丽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