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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隆洪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58号罪犯隆洪金,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金中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隆洪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已判刑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浙刑执字第991号刑事裁定,将被告人隆洪金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9月26日,经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衢刑执字第64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隆洪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二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隆洪金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隆洪金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隆洪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7.5分。2014年1月因违规被扣1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隆洪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有违规扣分,应适当减扣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隆洪金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5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