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马某军与马某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军,马某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58号原告马某军,男,回族,1978年11月01日出生。被告马某花,女,回族,1988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军与被告马某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军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军对被告马某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军承担。审判员 慧 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金秀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