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6民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高琳琳与赵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琳琳,赵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6民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琳琳,女,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长兴,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军,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高琳琳与被上诉人赵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国军于2015年2月6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琳琳归还借款600000元,余款另行主张。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8日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高琳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高琳琳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高琳琳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高琳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高琳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石 林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