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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任俊虎与栾丕沛、青岛四方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虎,栾丕沛,住所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550号原告:任俊虎。法定代理人:周红梅,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徐玉霜,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栾丕沛。被告2: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王玉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文平。被告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宁方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福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俊虎与被告栾丕沛、青岛四方客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俊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鸣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