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康建勇与蔡玉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建勇,蔡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康建勇,男,汉族,经商,原住拉萨市财经学校。被执行人蔡玉斌,男,汉族,经商,原住拉萨市纳金路。我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康建勇申请执行蔡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拉民一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0日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玉斌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调查:共收到回执10份。查明被执行人在我区银行系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2月24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协助调查其财产情况,至今未回函。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法院提供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执行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拉民一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曲���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