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增福与天津美克美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福,天津美克美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753号原告李增福,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美克美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410号。法定代表人胡益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福与被告天津美克美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