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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853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梁彬,为苍南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李某甲为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丙。原、被告婚前缺乏必要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在性格、志趣方面差异较大,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李某乙系独生子,对父母过于迁就,双方父母现矛盾重重,已不可调和,双方争吵后于2014年2月开始分居,在分居生活期间,被告李某乙与其父亲李朝立因与原告有财产上纠纷,恶意虚构借款110万元,后虽撤诉,但已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后被告又与李朝立等亲属虚构《购买房屋协议书》,向原告温州龙湾法院提起诉讼,后虽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民终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驳回李朝立等的诉讼请求,以上行为已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18日生效,但原、被告至今未能和好。2011年1月14日,原、被告共同购买了温州大道300号中和家园3幢1302室房屋,2008年农历12月初九,被告母亲王春花向原、被告借款10万元。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各半负担;3、夫妻共同财产温州大道300号中和家园3幢1302室房屋(约1200000元)依法分割;4、对王春花享有的债权100000元予以各半分割;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份证、出生医学证明书,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女儿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为夫妻关系的事实;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的事实;4.(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581号民事裁定书、(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及起诉状、(2015)浙温民终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被告为侵吞原告财产而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少分或不分的事实;5.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用以证明夫妻共同拥有温州大道300号中和家园3幢1302室房屋的事实;6.借条,用以证明原、被告对被告母亲王春花享有100000元债权的事实。被告李某乙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同意离婚,起诉状中关于双方结��时间、生育情况、分居时间,被告均无异议,但其中夫妻感情、债务纠纷、财产情况不属实。二、婚生女李某丙从原告离家出走后一直由被告的父母抚养,其已与被告及其父母有了深厚的感情,已经适应目前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应由被告抚养女儿李某丙,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三、温州大道300号中和家园3幢1302室房屋权属有争议,要求另案处理,如法院在本案中分割涉案房产的,被告请求多分。四、被告母亲王春花并没有向原、被告借款,故该债权属于效力待定,要求另案处理。被告李某乙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申239号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用以证明案外人李朝立因不服(2015)浙温民终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审理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证据5,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待证事实有异议,认为涉案的房屋权属问题存在争议,本院认为,因涉案房屋权属问题存在争议,本院不予认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案外人王春花已确认过并没有借款,本院认为,该债权债务争议较大且涉及第三人利益,故本院不作认定。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房屋权属已明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认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2015)浙温民终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立案审查。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苍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丙,该子女现随被告方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生效。之后,因双方仍未能和好,故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另查明,李朝立、王春花、李晓燕、李星星与李某乙、李某甲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坐落于温州大道300号中和家园3幢13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94354和094355,建筑面积91.41㎡)其中六分之四份额归李朝立、王春花、李晓燕和李星星所有。李某甲不服该民事判决,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浙温民终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朝立、王春花、李晓燕、李星星的诉讼请求。李朝立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现已立案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考虑到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李某丙现跟随被告方生活且被告有抚养婚生女儿的意愿,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有利于婚生女儿李某丙的身心××李某丙由被告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参照本地的人均纯收入及��费支出水平,本院酌定原告李某甲应负担女儿李某丙抚养费7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原告依法享有探望由被告抚养的子女的权利。因本案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且涉及第三人权益,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准予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二、婚生女儿李某丙由李某乙抚养至独立生活,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乙抚养费75000元;李某甲享有每月探望女儿李某丙三次的权利,李某乙应予协助并提供便利;三、驳回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小宝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2、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二、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三、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