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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巫绍祥与王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65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绍祥,王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658号原告:巫绍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被告:王树华,户籍地址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绍祥诉被告王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巫绍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绍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元,由巫绍祥负担。审 判 长  刘 娅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莉莉 更多数据: